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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8450元买拖鞋穿了4次之后掉色店家:竟然有人穿第二次

来源:mile体育米乐    发布时间:2024-03-11 21:04:01

  浙江,杭州。纪女士逛街时,在某名牌店买了一双拖鞋,花了8450元。没想到一个星期穿了4次之后鞋子就出现了掉色的情况,纪女士找到店家。店家说:没想到有人会把这个鞋穿第二次。

  纪女士是个年轻时尚爱美的人。临近夏天这天纪女士和朋友一起去逛街,准备买点新衣服迎接夏天。

  刚走进一楼的时候,朋友就提议去某品牌的店里逛逛。二人走进去之后,店员也热情的接待了他们。

  因为喜欢的东西不一样,所以很快纪女士和朋友就分开挑选。纪女士边走边看,看中了一双银白色的拖鞋。

  因为上面印着品牌的标识,纪女士很喜欢,没有查看价格就决定买下来。结账了才知道,这双拖鞋居然要8450元。

  虽然价格不菲,但是纪女士依旧很喜欢,又觉得是名牌质量肯定有保证,这个夏天可以穿着它美美的度过了。

  没想到鞋子买了一个星期,刚穿了4次就发生了问题。原本银白色的鞋子,被磨得掉色严重。就连纪女士最喜欢的品牌标识也被磨得快要看不清了。

  纪女士觉得只穿了4次就遇到这一种的情况,明显是产品质量有问题。于是她找到店家讨要说法。

  纪女士表明了自己之前在网上查过,这双鞋是外国手工制作的,用的也是非常好的材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

  但是店家始终不承认存在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也不接受纪女士提出的更换的条件,一再的拖延时间就是不解决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纪女士作为消费者,去店内进行购物,并且实际的和店家达成了买卖协议。店家作为经营者,就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售后的义务和责任。

  纪女士买了鞋子7天之内就出现了问题,而且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了掉色,磨损的情况,她有权利要求店家做正常的售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店家出售的鞋子,它的正常用途就是让人穿着行走的。纪女士在正常穿鞋走路,仅仅7天的时间内,就发生了掉色,磨损的情况显然这双鞋子的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为鞋子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侵犯了纪女士的相关权利,让她花了钱却没有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损害了纪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纪女士有权利要求店家做出赔偿。

  而且,纪女士和店家达成了买卖协议,纪女士给了8450元,店家应该提供给她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

  但是实际上,店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因此构成了违约行为。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店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和店家进行协商解决。这种协商是友好协商,而不是采用逼迫,威胁等违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进行投诉,也就是选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最后,还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进行诉讼,起诉店家的不当行为进行维权。纪女士通过和店家的协商,达成了在店内进行同等价格产品更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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