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mile体育米乐 发布时间:2024-09-26 18:19:33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浙江省环保厅、省发改委7部门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浙大气办[2020]2号)、杭州市大气办发布的《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杭大气办〔2018〕6号)等文件的要求,应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原料替代,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经VOCs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整顿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2020年5月13日,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把汽车维修行业列入30个重点企业集群之一,提出了“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动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等明确的指导要求,标志着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工作进入了精细化治理阶段。
这些年虽然开展了治理,但我市汽修行业治理水平参差不齐,部门协作也有待加强。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油改水”源头替代水平,强化我局VOCs监管与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协作,拟在2020-2021年开展全市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为有序推动该专项治理工作,需制定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全市范围内从事“喷漆、烤漆、补漆”的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对以上企业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能提高全市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涂、烤漆、补漆等作业的经营单位,要完善手续,规范喷涂、烤漆、补漆等作业流程,开展废气治理。
1、2020年底前,全市50%以上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2、2021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提升行业整体环保水平。
新建机动车维修企业所用色漆应全部使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同时加大面(清)漆、底漆使用低VOCs排放的高固环保型涂料的推广力度。
目前我市钣喷维修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废气不收集或收集不到位的问题,末端治理设施部分是低效或无效治理设施,部分企业存在设备不运行或假运行,吸附材料、过滤材料长期零更换等问题,因此,加强过程控制和深化末端VOCs污染治理,是汽修行业整治提升的重要内容,也是上级文件要求重点推进的工作。
目前,一、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即环评报告的难度较大,且部分企业的喷漆业务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建设行业钣喷中心,以集中式作业代替分散式作业,优化行业资源配置,促进行业涂漆作业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提升行业工作效率与专业能力,有效推进供给侧改革,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VOCs含量的要求参照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38597-2020)的限值(底色漆≤380g/L,本色面漆≤380g/L)。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维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并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整治要求,将整治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在日常检查中,对废气治理设施是否运行和定期维护、活性炭等物料是否定期更换、相关台账是否记录完整等情况做检查,并将违法行为抄送生态环境部门。